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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柞执字第0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吴永锋与张国峰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柞执字第00109-3号申请执行人吴永锋,男,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委托代理人陈霞,女,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系申请执行人吴永锋妻子。被执行人张国峰,男,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本院在执行吴永锋与张国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国峰应向申请执行人吴永锋支付投资款10000元(2015年6月30日前应支付的部分),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国峰向法院交纳了案件款10000元及案件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吴永锋领取了案件款10000元,并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柞民初字第003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张国峰在2015年6月30日前应支付的投资款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霍国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