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与孙一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196号原告天津市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虹畔馨苑8号楼地下一层。负责人郭维刚,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德西,该公司职员。被告孙一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与被告孙一平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芸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