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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二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洪新与张厚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新,张厚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460号原告:刘洪新。委托代理人:王学诗。被告:张厚强。委托代理人:曹秀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新与被告张厚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新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由原告刘洪新负担。审判员  陈忠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翟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