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二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洪新与张厚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新,张厚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460号原告:刘洪新。委托代理人:王学诗。被告:张厚强。委托代理人:曹秀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新与被告张厚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新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由原告刘洪新负担。审判员 陈忠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翟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