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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丁志江与姜荣喜、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志江,姜荣喜,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夏爱民,江苏省电力公司东台市供电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33号原告:丁志江,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国平、杨立成,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荣喜,居民。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9层、10层。负责人:张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金富、王志成,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爱民,居民。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东台市供电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亭北路99号。法定代表人:包重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虹,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负责人:朱礼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雷,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志江与被告姜荣喜、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夏爱民、江苏省电力公司东台市供电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志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志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志江负担。审  判  员  吴海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朱 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