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执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结与陈紧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2057号申请执行人陈结,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陈紧跟,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原告陈结与被告陈紧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同民初字第31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陈紧跟同意于2015年10月15日前配合原告陈结将位于厦门市同安区银湖中路佳业阳光大第6#楼3跃5层11单元商品房配套的11#储藏间过户至原告陈结名下。”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陈紧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结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紧跟配合办理讼争房屋的权属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紧跟名下的位于厦门市同安区银湖中路佳业阳光大第6#楼3跃5层11单元商品房配套的11#储藏间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陈结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志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