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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海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婷,姚群,舒纯亮,王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周同军,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舒婷,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姚群,男,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舒纯亮,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王海燕,女,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舒纯亮、王海燕所有的广德县桃州镇万桂山路金桂花园XX号楼XX、XX号二间营业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军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