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卢业宪、XXX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256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戴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务:职员。被执行人卢业宪,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XXX,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43466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卢业宪、X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业宪、XXX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卢业宪、X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卢业宪购买的,由长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座落于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号,丘(地)号:******,房号:******,建筑面积:64.65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轮候)。二、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伟 超执行员 ���青春执行员 崔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佳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