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莲行初字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曹水萍诉西安市规划局、陕西隆基置业有限公司行政许可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水萍,西安市规划局,陕西隆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莲行初字00211号原告曹水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韩朝泽,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规划局,住所地西安市劳动南路178号。法定代表人惠西鲁,该局局长。(未出庭)委托代理人朱小鹿,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段威,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陕西隆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路101号。法定代表人许建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穆金鹏,该公司经理办公室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水萍诉被告西安市规划局、第三人陕西隆基置业有限公司行政许可一案中,已于2015年8月11日向原告曹水萍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通知其应自收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50元。现原告曹水萍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既未提出诉讼费减、免、缓及司法救助申请,亦未交纳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段 军审 判 员  王永桓人民陪审员  贺西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贺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