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王卫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634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634号原告王建军。被告王卫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军与被告王卫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军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按照相关规定,原告未能在指定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建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江爱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琛审判员 江爱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