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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化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化民初字第857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74年7月,汉族,广元市昭化区人,住广元市昭化区。委托代理人杨映全,广元市利州区河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男,生于1974年11月,汉族,广元市昭化区人,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愿给被告一段时间改善夫妻关系,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梅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