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民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冠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王某某,农民。被告范某某,农民。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志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年××月原、被告双方相识,××××年××月××日在冠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自愿放弃其婚前个人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范某某未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原告主张与被告婚前未建立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共同语言,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庭审中原告主张其婚前个人财产有工资2,500元现在被告处,与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就其主张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未提交证据,原告自认2015年6月10日与被告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其当庭陈述等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原告虽请求与被告离婚,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在无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贸然判决离婚不利于双方的婚姻及感情的存续和发展。因此为保护合法婚姻,维护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可以考虑给原、被告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志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冉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