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强执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郑宏鹏与重庆开盛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宏鹏,重庆开盛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强执字第00392号申请执行人郑宏鹏。被执行人重庆开盛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宏鹏与被执行人重庆开盛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重庆开盛物流有限公司应履行执行款14356.6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15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全部履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115元,由被执行人重庆开盛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