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7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周兆欣与被告刘全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兆欣,刘全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7252号原告:周兆欣。被告:刘全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兆欣与被告刘全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兆欣撤回对被告刘全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建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