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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7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周兆欣与被告刘全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兆欣,刘全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7252号原告:周兆欣。被告:刘全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兆欣与被告刘全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兆欣撤回对被告刘全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建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