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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方爱民与张进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爱民,张进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922号原告方爱民,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张进亮,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爱民诉被告张进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现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爱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小明人民陪审员  游新木人民陪审员  谢少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 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