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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阳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龙成会与郭芳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成会,郭芳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阳执字第00018号申请人龙成会,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郭芳国,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申请人龙成会与被执行人郭芳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做出(2013)旬民初第00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龙成会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6500.3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芳国父亲郭景雕代郭芳国给付申请人龙成会10000.00元,剩余部分郭芳国一直未予履行,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7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到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阮 斌代理审判员  柯增旭人民陪审员  华文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