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06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06072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对离婚纠纷这一事实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兴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丹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