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3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杨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289号原告杨某。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素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