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初字第3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杨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289号原告杨某。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素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