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龙商初字第1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房良荣、严益明与蔡建裕、王长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良荣,严益明,蔡建裕,王长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龙商初字第1013-1号原告:房良荣。原告:严益明。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大荣。被告:蔡建裕。被告:王长远。原告房良荣、严益明与被告蔡建裕、王长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张巍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因被告王长远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张巍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潘黎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