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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3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荣昌县帝豪装饰有限公司与重庆高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XX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昌县帝豪装饰有限公司,重庆高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XX,许乐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316号原告:荣昌县帝豪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玉屏街(荣中校6-7门面),组织机构代码76887007-0。法定代表人:苏宗华,经理。委托代理人:贺志敏,重庆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晨露,重庆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高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荣滨南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07569482-8。法定代表人:XX。被告:XX,男,汉族,1963年6月21日生。被告:许乐琳,女,汉族,1963年9月23日生。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魏远畅,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昌县帝豪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高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XX、许乐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昌县帝豪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昌县帝豪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50元,由原告荣昌县帝豪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红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德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