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李成法与朱庆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法,朱庆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400号原告:李成法,男,汉族,汽车司机,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姜万信,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正达,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庆峰,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柳园北路34号。负责人:高瑞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泽根,男,汉族,该公司职工。原告李成法与被告朱庆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聊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成法及其委托代理人姜万信、申正达,被告朱庆峰,被告平安财险聊城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泽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成法诉称:2014年12月1日19时许,原告驾驶小型客车与被告朱庆峰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朱庆峰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朱庆峰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聊城公司投保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车辆损失、司法鉴定费、伤情检验鉴定费、车损鉴定费、交通违章罚款、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贬值费用等,共计89898.38元。被告朱庆峰辩称: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属实,同意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外赔偿原告合理的损失。被告平安财险聊城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的损失,但不承担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日19时许,朱庆峰驾驶鲁P×××××临号小型客车沿聊城城区新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昌润南路交叉口处左转弯时,与沿新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李成法驾驶的鲁P×××××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李成法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东昌府大队认定,朱庆峰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成法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李成法受伤后,在聊城市中医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闭合性胸外伤、胸骨骨折、肺挫伤,住院16天,花医疗费8392.92元。经李成法申请,本院委托,菏泽德衡司法鉴定所出具(2015)临鉴字第182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李成法交通事故损伤误工时间为90天。李成法为此支出司法鉴定费800元。李成法系农村居民,其误工费为10550.47元(42788元/年÷365天×90天)。李成法要求按月工资4500元赔偿误工费,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李成法受伤由其妻袁桂菊护理,袁桂菊系农村居民,其护理费为1875.64元(42788元/年÷365天×16天)。李成法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80元(30元/天×16天),交通费酌情认定为200元,施救费为492元,伤情检验鉴定费为300元。李成法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系其子李富华,经聊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车辆损失为45326元,平安财险聊城公司已赔付。李成法支出车损鉴定费1400元。李成法的损失共为24491.03元。李成法另要求赔偿交通违章罚款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车辆贬值费用15000元。朱庆峰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系其子朱梓豪,其有驾驶资格。该车在平安财险聊城公司投保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该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项下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项下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项下赔偿施救费等。该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30万元,并特别约定不计免赔率。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单据、司法鉴定书与鉴定费单据、户籍证明与身份证、单位证明、伤情检验鉴定费单据、车损鉴定书与鉴定费单据、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明,并经庭审质证和审查,足以认定。李成法的交通费酌情认定。本院认为:李成法驾驶小型客车与朱庆峰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并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认定。朱庆峰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应当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成法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朱庆峰驾驶的机动车已投保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平安财险聊城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项下赔偿李成法的损失,不足部分由其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再不足部分由朱庆峰赔偿。李成法的医疗费8392.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共计8872.92元,由平安财险聊城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李成法的误工费10550.47元,护理费1875.64元,交通费200元,共计12626.11元,由平安财险聊城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李成法的施救费492元,由平安财险聊城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赔偿。李成法的司法鉴定费800元,车损鉴定费1400元,伤情检验鉴定费300元,共计2500元,由朱庆峰赔偿。李成法要求赔偿交通违章罚款、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贬值费用及其他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成法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8872.92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12626.11元,施救费492元,共计21991.03元;二、被告朱庆峰赔偿原告李成法司法鉴定费、车损鉴定费、伤情检验鉴定费2500元;三、驳回原告李成法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7元,由原告李成法负担457元,被告朱庆峰负担15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绪和人民陪审员 刁文佼人民陪审员 王风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