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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48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阮开军与龚明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开军,龚明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4837号原告阮开军,男,1964年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龚明前,男,出生日期不详,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受理原告阮开军诉被告龚明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阮开军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开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阮开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庞春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