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廉峰、王岩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328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戴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员。被执行人廉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王岩,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44609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廉峰、王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廉峰、王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廉峰、王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廉峰购买的长春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座落于朝阳区南湖大路28号,项目名称:富苑华城(一期),第13幢1单元401号房,丘(地)号房号,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屋予以预查封(轮候)。二、将被执行人王岩购买的长春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座落于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大路28号,项目名称:富苑华城(一期),第幢单元号房,丘(地)号:房号的房屋予以预查封(轮候)。三、预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崔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