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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中法执指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肇州县永乐镇清华村村民委员会与段景堂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州县永乐镇清华村村民委员会,段景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中法执指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肇州县永乐镇清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邢国富。被执行人:段景堂。申请执行人肇州县永乐镇清华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段景堂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决定,本案指定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实行统一管理工作的办法(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执回字第2号执行一案由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在5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尤泽慧代理审判员  郑宏伟代理审判员  于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利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