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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2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胡长水、杨军与杨军、陈振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长水,杨军,陈振东,陈浩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200-2号原告:胡长水。委托代理人:何泽宇。被告:杨军。被告:陈振东。被告:陈浩杰。被告陈振东及被告陈浩杰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小映。被告陈振东及被告陈浩杰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劳景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长水与被告杨军、陈振东、陈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长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长水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诉讼费8420元,由原告胡长水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洪 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施邹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