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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民二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发强、龙丕霞等与昭平县林业局、钟寿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民二初字第315号原告李发强,职工。原告龙丕霞,干部。被告昭平县林业局,住所地昭平县昭平镇西堤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丁永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永生,昭平县林业局副局长。被告钟寿权,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发强、龙丕霞诉被告昭平县林业局、钟寿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昭平县林业局、钟寿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行使,并未损害他人的权益。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发强、龙丕霞撤回对被告昭平县林业局、钟寿权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发强、龙丕霞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远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