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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2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闵庆生与青州市弥河镇闵家村民委员会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庆生,青州市弥河镇闵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344号申请执行人闵庆生。被执行人青州市弥河镇闵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州市弥河镇闵家村。法定代表人崔浩军,主任。申请执行人闵庆生与被执行人青州市弥河镇闵家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青弥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划)被执行人青州市弥河镇闵家村民委员会在XX处XX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翠永审 判 员  谢国华代理审判员  郄纬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