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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26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637号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罗奕,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罗奕(2015)汀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38834.33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26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戴 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