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初字第2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翠花与蒋懂懂、蒋文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花,蒋懂懂,蒋文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2032-2号原告王翠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蒲英杰,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鹤,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蒋懂懂,男,汉族。被告蒋文钦,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翠花诉被告蒋懂懂、被告蒋文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荥民初字第2032-1号民事裁定,依法对本案肇事车辆豫AH5W**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2015年10月28日,原告以本案纠纷已由当事��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其本案起诉及其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本案的撤诉申请及撤回保全申请,系自愿对其权利所作处分,不违法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王翠花撤回本案起诉;二、解除对本案肇事车辆豫AH5W**小型轿车的扣押。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保全申请费5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万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冉锦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