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民一重字第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家界东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东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杜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慈民一重字第09号原告(反诉被告)张家界东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三官寺乡庆丰村5组。营业执照注册号430821000001051。法定代表人罗嗣清,董事长。被告(反诉原告)杜勇,农民。原告(反诉被告)张家界东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杜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慈民一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原告(反诉被告)张家界东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张中民一终字第14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5)慈民一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重审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张家界东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杜勇的起诉。2015年10月27日,被告(反诉原告)杜勇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张家界东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张家界东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杜勇均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该案纠纷为由,分别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杜勇的起诉及对原告(三俗被告)张家界东线旅游开发公司的反诉,是原告(反诉被告)和被告(反诉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张家界东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杜勇的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杜勇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张家界东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张家界东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理费1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杜勇承担。审 判 长 徐联合审 判 员 杨 芳人民陪审员 丁柏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龚 卫附: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