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605号原告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纪红政,通江县宕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蒋某甲,男。被告曹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闫少宪,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本院决定收取500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银枝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