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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3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冼某、关健新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冼某,关健新,叶某,伍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316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冼某,男,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公民身份号码×××5017,汉族,初中文化,住高明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关健新,男,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2115,汉族,小学文化,住南海区九江。2008年12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1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叶某,男,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610,汉族,小学文化,住三水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伍某,男,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公民身份号码×××5016,汉族,高中文化,住高明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29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冼某、关健新、叶某、伍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芍仪出庭支持公诉,四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中旬,被告人冼某提出在被告人关健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上西贤和村北队240号的住宅内开设赌场,被告人关健新、叶某均同意,并决定三人为赌场的股东,平分抽头渔利所得。同月20日始,被告人关健新在其住宅一楼大厅内提供圆台胶凳;被告人叶某负责提供扑克牌,并向参赌人员提供矿泉水和烟;被告人冼某和叶某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轮流发牌和抽水。期间,被告人冼某联系被告人伍某以及杨广亮(另案处理)参与开设赌场,由伍某负责驾驶其汽车接送冼某、杨广亮和冼某介绍的赌客道前往赌场,杨广亮负责通过参赌的方式撑场;被告人叶某介绍并驾驶其汽车接送赌客前往参赌;被告人关健新联系他人前往赌场参赌以撑场。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冼某、关健新、叶某共抽取水款人民币25000元,款项三人平分后,被告人冼某将其份额与被告人伍某、杨广亮平分,被告人关健新将其份额与其介绍来撑场的人分占。每天赌博结束时,被告人冼某、叶某各自向其介绍的参赌人员派发100元至200元不等的利是钱。同年5月7日0时许,公安人员前往上述赌场抓获被告人冼某、关健新、叶某、伍某等人,并抓获多名参赌人员,当场缴获扑克牌、圆台、胶凳等赌具及台面上的抽水赌资人民币2470元、各人身上的赌资共人民币8340元、伍某与叶某的汽车各一辆。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冼某、关健新、叶某、伍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均如实供述其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关健新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冼某、关健新、叶某、伍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冼某、关健新、叶某、伍某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冼某、关健新、叶某、伍某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关健新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伍某与其他三被告人相比,在开设赌场中的作用较小,量刑时予以区别。公安机关缴获的赌资、赌具应予没收处理,但缴获的小汽车二辆不宜认定为开设赌场的犯罪工具,故本院不作处理(上述物品均未随案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冼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关健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伍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5年12月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五、起获的赌资人民币2470元、从被告人及参赌人员身上起获的赌资人民币8340元(均未随案移送),均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起获的赌具饭台一张、胶凳八张、扑克牌一副(均未随案移送),均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卢柱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关婉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