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海执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付某某申请执行凌海市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某,凌海市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海执字第00289号申请执行人付某某,女,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凌海市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村村主任。申请执行人付某某与被执行人凌海市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凌海民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付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5)凌海执字第002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小兵审 判 员 娄志强代理审判员 闫若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书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