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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阜平县吴王口乡银河村第一村民小组、阜平县吴王口乡银河村第九村民小组与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吴王口乡银河村村民委员会、崔振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平县吴王口乡银河村第一村民小组,阜平县吴王口乡银河村第九村民小组,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吴王口乡银河村村民委员会,崔振梁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647号原告阜平县吴王口乡银河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蔡兰金。委托代理人李建亮,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阜平县吴王口乡银河村第九村民小组负责人赵有恒。委托代理人李建亮,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吴王口乡银河村村民委员会村委会主任白保贵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吴王口乡银河村。被告崔振梁。委托代理人国红梅,河北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建亚,河北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平县吴王口乡银河村第一村民小组、阜平县吴王口乡银河村第九村民小组诉被告阜平县吴王口乡银河村村民委员会、崔振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阜平县吴王口乡银河村第一村民小组、阜平县吴王口乡银河村第九村民小组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阜平县吴王口乡银河村第一村民小组、阜平县吴王口乡银河村第九村民小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平县吴王口乡银河村第一村民小组、阜平县吴王口乡银河村第九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挺飞审 判 员  霍拥军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