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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6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祝丹与杨虎、中国平财产保险股份陕西分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丹,杨虎,中国平财产保险股份陕西分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662-1号原告祝丹。被告杨虎。被告中国平财产保险股份陕西分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662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被告杨虎交纳1.2万担保金,并将原告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陕D×××××牌肇事车辆的扣押。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