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沈成秀、卢敏与李海波、李金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成秀,卢敏,李海波,李金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826号原告沈成秀。原告卢敏。委托代理人杨华中,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波。被告李金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成秀、卢敏诉被告李海波、李金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成秀、卢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成秀、卢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沈成秀、卢敏负担。审判员 江发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瑜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