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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沈成秀、卢敏与李海波、李金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成秀,卢敏,李海波,李金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826号原告沈成秀。原告卢敏。委托代理人杨华中,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波。被告李金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成秀、卢敏诉被告李海波、李金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成秀、卢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成秀、卢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沈成秀、卢敏负担。审判员  江发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瑜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