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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执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杨建军与陕西兴旺煤矿有限公司、李福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结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中执字第00123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军,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南泥湾采油厂百米大道家属院。身份证号612601197401241814。委托代理人李风林,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福祥,男,1977年6月4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县瓦窑堡镇芽坪村村民,现住该村53号。身份证号610623197706040139。被执行人陕西兴旺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子长县瓦窑堡镇芽坪村马咀沟。法定代表人李福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延仲裁字第077号调解书,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执行,由被执行人陕西兴旺煤矿有限公司、李福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496万元及从2015年5月14日起按照月息2分承担利息至本息全部清偿为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执行期间查明,二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李福祥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相关部门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陕西兴旺煤矿有限公司矿产资源开采许可权(采矿许可证号:C6100002010041120061019)予以查封。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予以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执字第00123号案件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艾拥政审 判 员  丁 浩代理审判员  高喜霞二0-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新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