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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2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郑愿望与谢养军及金和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愿望,谢养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2820号原告:郑愿望,男,1964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谢养军,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愿望与被告谢养军及第三人金和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愿望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愿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助理审判员  董红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冰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