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民初字第28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桐梓县鉴恩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黄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2843号原告桐梓县鉴恩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南路南天门外。负责人袁增兰,女,汉族,1969年生,重庆市江津市人。委托代理人令狐荣飞,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林,男,汉族,1990年出生,重庆市黔江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梓县鉴恩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黄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梓县鉴恩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5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梓县鉴恩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1元,退还原告桐梓县鉴恩建筑设备租赁站。审判员 李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冉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