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承营、李培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承营,李培汤,李东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1047号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理人:张春生,董事长。被告:李承营。被告:李培汤。被告:李东镇。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承营、李培汤、李东镇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宁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