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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全堂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理人杨文献,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杨全堂。申请执行人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全堂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一、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全堂签订的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均为有效。二、被告杨全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20472.66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11月21日)。三、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杨全堂抵押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1013**号)享有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全堂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浚民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XX臣审判员  李恕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来希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