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一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蒋斌与陈鸿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一初字第623号原告蒋斌,男。被告陈鸿林,男。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斌与被告陈鸿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斌于2015年10月28日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蒋斌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思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