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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登民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汝本与被告刘佳、许进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汝本,刘佳,许进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登民初字第888号原告王汝本,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黄海花园东区。被告刘佳,女,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许进峰,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刘佳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汝本与被告刘佳、许进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许进峰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对于不动产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的原、被告买卖的房屋位于烟台市莱山区,则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心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