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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37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银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侯荣、李翠红、李相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银源典当有限公司,侯荣,李翠红,李相文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3777号原告承德银源典当有限公司,地址:承德市开发区新世家九华山小区51幢105号法定代表人陈卿,职务总经理。被告侯荣被告李翠红(侯荣之妻)被告李相文原告承德银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侯荣、李翠红、李相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原告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财产予以查封。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告李相文的位于承德市双桥区世纪城3期10号楼1单元2404室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福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