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张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721号原告张某1(曾用名张某某),男,1943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被告张某3,女,汉族,住北京市。被告张某4,女,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张某5,女,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张某6,男,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张某2,女,195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张某2法定继承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1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且表示不再缴纳本案的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顾国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雪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