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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商初字第0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中源酒业有限公司与李永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中源酒业有限公司,李永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商初字第01887号原告连云港中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路9号楼。法定代表人周正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安,赣榆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永超。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连云港中源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连云港中源酒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永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中源酒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中源酒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永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连云港中源酒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