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邑执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郭某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某,郭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邑执字第00200号申请执行人文某,男、汉族、旬邑县太村镇人被执行人郭某,男、汉族、旬邑县底庙镇人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旬邑县太村镇人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强制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奢华消费。执行中经穷尽追查被执行人其家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4)旬民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时效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革审判员 师爱民审判员 赵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