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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初字第2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正霞、汪勇与六安市祥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2240号原告刘正霞。原告汪勇。被告六安市祥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独山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球拍路安保大厦。原告刘正霞与被告汪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六安人保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所有的皖N×××××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皖N×××××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永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明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