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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民初字第03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曹某与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03057号原告曹某。被告蒿某。原告曹某诉被告蒿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建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期间,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协商和好,原告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对被告蒿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景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