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邝国英与刘志伟、李明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国英,刘志伟,李明宇,农俊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1143号原告邝国英,居民。被告刘志伟,居民。被告李明宇,居民。被告农俊峰,靖西县市政管理局干部。原告邝国英诉被告李明宇、农俊峰、刘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邝国英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以几被告的行为有诈骗嫌疑,将向公安机关报案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邝国英负担。审判员 誉英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