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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3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韦丰安、李文英与莱芜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陶家岭社区居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丰安,李文英,莱芜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陶家岭社区居委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3民初853号原告:韦丰安。原告:李文英。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会艳,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芜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陶家岭社区居委会。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陶家岭。法定代表人:刘刚生,该居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宝,莱芜钢城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韦丰安、李文英与被告莱芜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陶家岭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陶家岭居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韦丰安、李文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丰安、李文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丰安、李文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计149元,由原告韦丰安、李文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祥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玮琳 百度搜索“”